(2012年3月15日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明確申訴工作程序,方便申訴人、被申訴人等相關人員、部門行使自己的權利,特制定本程序:
一、 申訴人申訴
申訴人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30天內,可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1、申訴人應認真學習、了解國家、省、學校在相關方面的政策規定,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申訴人在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正式申訴前,應首先向上級部門、學校行政職能部門及時反映情況,以便相關部門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解決問題。
3、在相關部門拒絕受理或不能得到滿意處理后,申訴人可以按照《陜西科技大學教職工申訴處理暫行辦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申訴書須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訴機關,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和理由及學校(單位)做出的處分、處理決定(復印件)或損害其合法權益材料等有關附件。
二、申訴受理
1、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教職工申訴處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查,做出受理、不受理決定,一般以書面告知申訴人。
2、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申訴申請后,按以下程序處理:
1、調查
(1)書面通知被申訴單位,要求其就有關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和理由等做出書面答復;通知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要求其就下屬部門做出的決定是否符合學校、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做出答復。
(2)被申訴單位認為自己的工作確實存在問題并予以糾正或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復議,申訴處理委員會應予鼓勵和認可。
2、調解
申訴工作辦公室針對申訴事項,召集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部門、組織)責任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調解。申訴雙方經調解達成一致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經申訴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調解再次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3、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議
(1)當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無法達成和解,或申訴人對申訴單位復議后的決定仍有異議,申訴人仍堅持提出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將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議,做出處理決定。
(2)、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工作會議時,可以要求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部門、組織)的責任人或相關人員到會陳述理由,開展辯論。
首先,由申訴人陳述申訴請求、申訴事實和理由;其次,由被申訴單位陳述,并就申訴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第三,辯論。根據具體情況,在獲得雙方同意后,主持人可以允許雙方圍繞申訴內容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并闡述自己的意見。主持人在雙方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申訴內容上,否則主持人有權制止。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第四,當事人在辯論終結時,最后陳述自己的意見。
4、裁決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依據雙方陳述的事實理由,依據《教職工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賦予自己的權利,公正、獨立的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做出“支持,不支持”的決定。
按照到會三分之二及以上評委的意見做出裁定。未能當場做出裁定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休會,申訴處理委員會擇日做出最終決定。
三、送達、執行裁決書
1、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裁決意見以書面形式做出,于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單位(部門、組織)。
2、相關單位(部門、組織)應當自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裁決意見起30個工作日內,執行裁決意見,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送申訴工作辦公室。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生效裁決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請校務會議決定。